隨著社會發展和互聯網普及,一部分人已經不再滿足于參加旅行社觀光旅游。他們通過網絡聯系,商討線路后自行開展戶外探險、登山、健身等戶外旅游活動。這樣的人,被稱為“驢友”。
然而,驢友自行組織的戶外旅游活動由于缺乏嚴密的組織管理經驗,加之活動場所常常是未經開發的危險地區,因此存在較大安全隱患,其中突發疾病、跌落摔傷等意外災害時有所聞。對于此類自助游中意外災害的法律責任承擔問題,目前立法尚未有專門規定。
依據侵權責任法、合同法相關規定,此類意外災害的責任承擔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一種是受害者風險自負、責任自擔。驢友大多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對于驢友自助游中的各種風險應該有清醒認識和判斷,并且據此做好相應防范措施。如果由于自身失誤而造成生命健康等危害,其風險和責任自然應當由自己承擔。在本期案件中,吳某在某網站發起徒步旅行活動,詳細列明了活動性質、時間安排、裝備要求、注意事項、風險提示和保險購買等等情形。當隊伍準備繞過一處山崖時,阿龍突然對5米高的懸崖產生興趣。當時他沒穿戴任何安全裝備,卻徒手攀巖。崖壁濕滑,他失手摔落至水溝里受傷,送醫治療16天后,阿龍還是過世了。法院認為,自甘風險、責任自擔是戶外活動領域的公序良俗和社會公德,應當尊重該領域約定俗成、為戶外運動參加者普遍接受的社會公德,因此,判決駁回了原告所有訴訟請求。
另一種是責任由組織者和受害者分擔。盡管法律對于自助游中的組織者責任問題沒有專門規定,但根據公平原則,組織者應當盡到適當的安全保障義務。因此,如果組織者在安全防范和保障方面存在明顯過失,就應當承擔適當賠償責任。
穿越峽谷驢友突發心臟病
在網上組織的自助游途中,一驢友意外身亡,死者父母、妻子將自助游活動的發起人告上法庭,索賠11萬余元。經審理,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這個案子,也給愛好自助旅游的朋友提了醒。
2011年“十一”長假來臨前,范某在網上瀏覽到網友“風輕云淡”在某論壇上發出的帖子,組織登山穿越峽谷的戶外活動,隨后報名。2011年10月5日清晨,范某帶著孩子按照“風輕云淡”安排的組別和車次出發。當日11點半左右,在登山行走時,范某對孩子和身邊的人說“腿感覺沒有勁了”,中午12時,范某暈倒,周圍的驢友迅速過來實施簡單的搶救工作并撥打求助電話,大約兩個半小時后120趕到,但經醫生檢查已無生命體征。
2012年底,范某的父母、妻子將“風輕云淡”告上法庭,認為“風輕云淡”作為此次出游活動的組織者,考慮不周,安全意識淡薄,防范救助措施不當,導致范某因勞累過度意外死亡,要求“風輕云淡”承擔15%的經濟補償責任,共計11萬余元。
平度法院審理后查明,“風輕云淡”在網上發表的組織自助出游的帖子,對活動路線、強度、費用、裝備、報名條件、免責聲明及注意事項等進行了聲明。帖子發出后,“風輕云淡”和其他幾人分工安排車輛收費,并將費用直接交給車輛出租者。到達目的地后,組織者將人員分成6個組,有一至兩人任組長,組長負責本組的人員能夠跟上活動,清點人數,以及前后互通情況,發生意外進行救助溝通等。
法院認為,活動組織非常嚴密,安全防范措施非常到位。在范某暈倒后,“風輕云淡”及其他所有人迅速聚集,同時撥打了“120”“110”進行求助,并在同行的一名護士指導下,對其進行人工呼吸。事后驢友之間對范某進行了捐款,“120”的急診費用也由驢友墊付。另查明,范某生前血壓高、心臟不好,此前感覺胸悶,但還沒有到醫院檢查確認是否為心臟病。
法院認為,范某在明知自己身體不符合徒步旅行登山的條件時,仍然報名參加活動,在自己身體感覺不適情況下,沒有停止登山,而是繼續隨隊前行,因而導致了死亡。且事后醫療機構的醫生也明確說明,無論當時采取什么措施都極難搶救,即使當場送進醫院也很難救治。該穿越活動所需的費用由參加者均攤,“風輕云淡”只是該穿越活動的發起者,沒有從收取的費用中獲得利益。因此,范某的死亡是自己身體原因造成,“風輕云淡”不應承擔責任。
據此,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出游靈山 遭遇嚴寒
郝某、張某發帖組織北京靈山一日游,孫某看到后報名參加?;顒又?,孫某體力不支,出現嗜睡等癥狀,驢友們立即打電話報警,并采取心肺復蘇等措施。然而,孫某被送到醫院后還是不治身亡。尸檢報告顯示:孫某系由于寒冷環境引起體溫過低,全身新陳代謝和生命機能抑制造成死亡。
事后,孫某的父母將本次活動的組織者告上法庭,索要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共計40余萬元。經證實,活動組織者與孫某系初次相識,活動經費由全體隊員均攤,事發時尚未實際收取。組織者辯稱自己只是活動的發起人,并非一般意義上的組織者,他們與隊員之間根本不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出游路線是全體隊員協商確定,孫某的死亡是意外事件。
該案經過一審二審,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后認定,事發當天孫某身體狀況較差,并且未注意保暖,其自冒風險的行為最終造成損害后果的發生。孫某的死亡是自助式戶外運動本身所具有的自然風險及其自身身體狀況造成的,組織者對此并無過錯,不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法官庭后提示,自助游具有非營利性,組織者不應承擔過重責任,參加自助游活動者都了解自助游的風險,而甘愿承擔風險。因此,自助式戶外運動的組織者所應當盡到的安全保障義務較低,并且只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相約爬山資深驢友中暑亡
戶外運動因為刺激、冒險、富有挑戰性,深受驢友喜愛。但出行途中發生意外,責任又應當由誰承擔?近日,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組織者僅存在顯著輕微過錯,主要責任由驢友自擔。
劉某平時酷愛戶外運動,沒想到2014年9月17日,他參加了一個登頂四明山主峰的戶外活動,下山途中突然出現身體不適,送到醫院時人已經不行了。經診斷,劉某死于熱衰竭(俗稱“中暑”)。事后,劉某家屬將一戶外運動公司老板陳某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賠償損失24萬余元。
劉某家屬稱,事發當天下午3點左右,劉某感到不適后用對講機和陳某反映,但陳某稱不要緊,讓他繼續走。后來,劉某的不適感越來越嚴重,就喝了點水吃了點葡萄干?!皩嶋H上死者當時已經中暑了?!眲⒛臣覍僬J為,如果及時休息,劉某的病情可能不會惡化,但是旁邊的人沒有對其采取相應救助措施。
對此,陳某律師表示,陳某不是活動組織者,此次活動是所有驢友相約進行。律師還提交了一份報賬單,證明本次出行的費用是11人自費,并未盈利。
法院審理后查明,本次活動的招募帖發布在陳某俱樂部微信平臺上,且招募帖上明確活動費用匯款至陳某賬號。法院認為,本次活動雖然由俱樂部發起組織,但是在實施過程中明顯具有戶外活動特征:人員無隸屬關系且自由組合、平等自愿、平等出資、自我管理、不涉及經營或盈利。自甘風險、責任自擔是整個戶外活動領域的公序良俗和社會公德,法院認為應當尊重該領域約定俗成、為戶外運動參加者普遍接受的社會公德。
至于責任問題,法院認為,劉某死亡的最主要原因是戶外運動固有風險以及自身特殊體質造成,絕大部分責任應該由其自身承擔。但另一方面,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應當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俱樂部在最初招募發起時,忽視了有可能出現的天氣狀況及參加者可能出現的癥狀,未提醒參加者攜帶防暑降溫等藥品并根據體質特點掌握運動節奏。這一忽略與劉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聯系,但這因果關聯性顯然較弱,幾乎超出了發起活動之時所能預見范圍,因此雖可由其承擔一定責任,但應顯著輕微。
據此,法院酌情判令陳某在已經支付醫療費的基礎上,另賠償劉某家屬兩萬元。
徒手攀巖失手墜崖
2013年11月,吳某在某網站發起了徒步旅行召集帖。在帖子中,他詳細列明了活動性質、時間安排、裝備要求、注意事項、風險提示和保險購買等情形。11月10日,阿龍報名參加該活動,與同團50名驢友一同出發,但并未購買保險。
當隊伍準備繞過一處山崖時,阿龍突然對5米高的懸崖產生了興趣。當時他沒穿戴任何安全裝備,卻徒手攀巖。崖壁濕滑,他失手摔落至水溝里受傷,當場意識不清。隊友們見狀趕忙報警求助,然而由于地點較為偏遠,等救援隊伍將阿龍送入醫院,距離事發已有5個多小時。送醫治療16天后,阿龍還是過世了。
3個月后,阿龍父母將活動組織者吳某告上法庭。阿龍父母認為,吳某作為活動組織者,卻沒有為活動提供配套的安全措施,存在明顯有錯。
然而這一說法沒有得到法院支持。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的判決結果顯示,法院駁回了原告的所有訴訟請求,也就是說,被告方吳某并不存在任何過錯。
法院將該活動定性為“網友自發組織的自助式戶外活動”,這就將吳某與一般的旅游機構組織者區別開來。本案中,吳某多次明確告知風險,且為自愿投保的參與者購買了保險,已經盡了相關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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